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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处罚法全文)

发布于:2024-09-12 17:34:39 来源:互联网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第六条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

二、环境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种

(一)申诫罚

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违法的环境行政相对人予以训诫、谴责,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犯的行政处罚。申诫罚的罚则有警告、通报批评等。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对违法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但是它们也有区别:通报批评造成的影响比警告大,它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警告则只是直接下达给被处罚人;警告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而通报批评往往单独使用。

(二)财产罚

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剥夺违反环境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的某种物质利益的行政处罚。财产罚的罚则很多,环境行政主体运用的罚则主要是罚款。

罚款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财产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可以规定罚款这一罚则、受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和实施罚款处罚的行政主体。但是,规章只能规定小数额的罚款处罚;在效力等级较高的行政法规范对财产罚已经作出了规定时,除有授权外,效力等级较低的行政法规范只能就此作出执行性规定,而不能加以扩大、缩小或改变为其他处罚。

(三)行为罚

行为罚是指环境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它是我国现行的主要环境行政处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令重新安装或使用。环境行政主体可责令未经同意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安装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它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的一种行为罚的方式。实施这种行政处罚的特定主体为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果环境行政相对人有建设项目,但是没有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或者虽然进行了建设但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环境行政主体就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不管这类违法行为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和危害的后果。

(3)责令停业或关闭。它是指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令其不得继续生产或经营的一种环境行政处罚方式。责令停业或关闭是一种最为严重的环境行政处罚方式,它意味着被处罚的环境行政相对人的从业资格的不复存在,不能再从事原先的生产经营项目。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主体是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其实施的对象是经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行政相对人。

(4)责令限期治理。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国海域航行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船舶,有权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行政相对人对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治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

(5)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和责令赔偿国家损失。这两种处罚方式是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处罚方式,它们被具体规定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中。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海洋污染损害而使环境质量下降的单位,可以强制其支付恢复环境质量的费用。如果受害者无力从事恢复环境质量的工作,可以支付费用给他人从事此项恢复工作。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海洋环境并造成失的船舶可以强制赔偿国家损失。

在当代的社会环境,行政处罚在我们国家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处罚的措施,主要还是有一些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在发现有这样的一种环境违法行为,首先应当限期责令改正,不予改正的情况之下,可以对此进行其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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