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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的账务处理(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的处理办法)

发布于:2024-08-14 15:46:08 来源:互联网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 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需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 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 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

未收到 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属于销售折让 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 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 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合法依据。

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 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 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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