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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如何正确认识工程总承包)

发布于:2024-08-10 15:46:08 来源:互联网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意见稿公布,修订亮点全解读-工保网

这部睽违已久的部门规章,早在2017年便开始组织起草,到2017年年末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几经修改,终于在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连续两年将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总承包相关承发包、招投标、风险分担、分包管理、质量安全责任、责任追究等作出制度规定,为工程建设组织模式自传统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转型的过渡阶段予以规范。其中,《征求意见稿》对于首次意见征求版本的修改,尤其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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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

增加了“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两条规定。

《征求意见稿》对住建部和发改委这两大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区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工程总承包活动,而由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对于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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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

在前款基础上新增“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针对实践中发包阶段不一致(项目立项可研批复或完成阶段、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审批三个阶段均允许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均允许发包)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单位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即可发包。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

将“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改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针对前期咨询和设计单位能否参与同一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的市场争议,《征求意见稿》考虑到对其他投标人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可能性,将其排除在外,以保证所有投标人均在同等条件下竞标。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在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组成中增加了建设单位代表以及采购方面专家。

《征求意见稿》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补充进来,以便于评标委员会结合建设目标对投标情况给予客观真实评价。

第十四条(合同价格形式)

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进一步明确为“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是依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明确总价的形式,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征求意见稿》将合同价格形式由固定总价合同放宽至总价合同,优化了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分配:市场的工、料、机等价格变化将能被纳入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中,避免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被转移给工程总承包商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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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

在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中添加了“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征求意见稿》将总则第四条中的“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基本原则落到实处,从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角度响应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二)

补充了“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规定。

为更好实现发包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项目需求,《征求意见稿》除了明确工程总承包项下的设计总包或施工总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外,也给予了发承双方就不得分包内容进行约定的弹性空间。这一创新之举也将便利司法实践,为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提供裁判依据。

第二十四条(质量责任)

将“建设单位存在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包,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形并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修改为“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征求意见稿》在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情况中添加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情形,并将事后追责升级为事前禁止,将建设单位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行为扼杀于摇篮之中。

第二十五条(安全责任)

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修改为“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征求意见稿》在“应当”这一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强化了责任落实,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倒逼工程总承包单位强化分包单位管理,构建“层层压实责任”而非“层层下推责任”的安全责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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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增加了“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

《征求意见稿》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引用至工程总承包领域,进一步强化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在“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向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相应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总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机制,提升了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时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不难发现,《征求意见稿》以问题为导向、与时俱进进行了修订。期待其早日面世,能够为工程建设总承包的法制化道路作出积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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