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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摩托车公务用车标准)

发布于:2024-07-01 19:22:14 来源:互联网

公务用车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条本局车辆由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含租用车辆)。

第二条汽车主要用于局机关正常业务工作等合理用车。

第三条实行领导派车制度。派车的原则是保证公务用车、正常业务工作用车、紧急用车等,其他一律不得派车。

第四条驾驶员要注意节油,车辆需加油时应提前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及财务科人员统一加油,驾驶员不得自行加油(特殊情况除外),租用车辆由办公室联系租车公司,进行加油。

第五条汽车的维修由司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然后由办公室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同意后由办公室及财务科负责具体汽车的维修事宜,租用车辆按照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六条驾驶员要做到不参政议政,应主动回避领导办公场合,回避不了的要做到不插言、不参与意见,不有意为他人说情,要注意保密,知道的政务内容不外传。

第七条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酒后驾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它责任由司机个人负责。

第八条驾驶员要及时清理车辆卫生,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及时检查、排除故障,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性能状态。发现本人处理不了的情况,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驾驶员要保证局公务用车,做到随叫随到。乘车外出工作时,需要短时间等候的,驾驶员不要离开车辆;需要较长时间的,驾驶员要按与出行人员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因驾驶员个人因素不能按时出车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出现两次扣发当月工资;出现三次停止工作。

第十条严禁驾驶员违章驾车,发生违章驾车造成后果由其本人承担,罚金及相应的处罚均由司机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未经领导同意不准私自出车,私自出车的,发现一次对驾驶员进行警告;发现两次扣发当月工资,发现三次,停止工作。驾驶员私自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自负,造成车辆损坏的均由个人负责赔偿修复,造成驾驶员和乘员人身伤亡的,不按因公伤亡处理。

第十二条车辆要及时入库,严禁在非工作期间将车辆停放库外。严禁车辆在库外过夜,因未能及时入库而造成车辆损坏,由驾驶员负全责;造成车辆丢失,视情节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租用车辆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执行,并详细记录出车单、加油记录,签订好租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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