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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发布于:2024-06-15 18:28:07 来源:互联网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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