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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伤情鉴定的最佳时间是什么)

发布于:2024-04-09 11:16:01 来源:互联网

1.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2.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16年10月27日。 6、公安机关受案后,认为应当对被害人作伤情鉴定或者被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应当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被害人未经公安机关同意自行到非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的,对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可不予采用。   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根据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国家有关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正式受理鉴定之时起24小时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委托鉴定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或其办案人员,不得交给案件当事人。对审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3.《公安鉴定规则》二十一条 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检材和样本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委托鉴定单位应当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总结1.鉴定机构公安机关指定委托,2.地方为方便办案可以自己规定鉴定程序,3.公安机关做为委托鉴定单位要对鉴定材料加盖公章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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