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管道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管道管理条例)

发布于:2024-04-05 08:34:07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环保、交通运输、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线的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 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地下管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

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