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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医院出现医疗事故,谁负主要责任)

发布于:2023-11-27 12:10:01 来源:互联网

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存在过错,依据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被告应承担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所发生的医疗费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对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注意义务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就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3、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

  于都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宣判,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明医疗费等损失9万余元。

  事发2005年2月18日,原告张-明因身体不适入住被告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肌瘤、慢性宫颈炎及重度贫血。同月21日医院对张-明实施了阴式子宫全切术。手术后第4天,张-明出现发热、腹痛、白细胞升高等症状,院方以抗炎治疗。当月27日,张-明病情恶化,经检查及会诊,院方当晚对张-明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张-明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处肠管完全断裂,即将肠管断裂处两端修缮后行端端吻合,并行腹腔引流。因病情严重,次日院方下达病危通知。之后张-明一直在被告处治疗,曾出现肠瘘,经治疗瘘管已闭合,术口已愈合,肠道通畅,2006年3月11日出院。于同年6月前往赣南医学院复查一次,后经赣州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同年12月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10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06年6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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