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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州检察院办案效果稳步提升

发布于:2018-05-09 16:44:00 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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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诉部门的审查起诉工作,主要包括了对侦查机关移送刑事案件证据和事实的程序、实体审查、将依法审查后的案件向同级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依法对审判工作的程序及判决结果进行监督。本文旨在从一起贩卖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件的办理中反应基层公诉工作的开展及意义。

一、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某,男,现年37岁,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商洛市人。起诉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彭某某,女,现年38岁,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洛市人。起诉前因涉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被取保候审。

2016年3月至6月,林某某将从他处购买的海洛因掺入辅料后分成小包,将其中十余克以每包350元至800元不等价位出售给吸毒人员王某甲、魏某某、王某乙等人牟利。2016年6月28日林某某被抓获后,警方从其位于商洛市商州区北新街某某小区家中查获海洛因净重61.4021克。

彭某某明知林某某从事吸食、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2016年6月28日侦查机关依法搜查林某某住处时,为帮助林某某逃避法律责任,将该林藏于家中床头柜下净重56.3751克海洛因从窗口抛扔至楼下。

该案经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认定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认定彭某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结合本案的办理看基层公诉工作的开展及意义

该案的办理,及时、高效、稳妥、有力,既坚持了依法办案,又做到了融情于法;既保障了公正执法,又杜绝了因此衍生的信访问题;既达到了依法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普及涉毒活动周边犯罪法律知识的法律效果,又体现了司法公正、保障辖区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效果。

1、细心加公心,执法公正,不枉不纵。俗话说,“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起诉书短短的“2016年3月至6月,被告人林某某将从他处购买的海洛因掺入辅料后分成小包,将其中十余克以每包350元至800元不等价位出售给吸毒人员王某甲、魏某某、王某乙等人牟利”这一句话,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却是让公诉人煞费苦心。侦查机关所取得的证据显示林某某在被抓获前的确存在贩卖毒品行为,但却因标的灭失无法对毒品种类进行鉴定、对毒品进行称重且当事人对于买卖毒品的次数、重量表述有出入。如果忽略林某某在查获前的多次贩卖毒品行为,无疑对其的犯罪行为是一种放纵。为使法律的天平保持平衡,既不放纵其之前的犯罪行为,又不枉加其一丝一毫。承办人针对涉及的毒品种类、重量、贩卖次数等关键性问题,细心细致的将所有涉及林某某曾贩卖毒品的三名证人证言、厚厚几十页的通话记录、林某某的六次供述结合对林某某住所查获的毒品种类的鉴定反复对照核实,并依照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则,最终将林某某之前贩卖毒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在起诉书中表述,并在庭审的公诉意见中明确指出了贩卖的次数、数量,被告人林某某当庭承认。此情节,最终被审判机关作为重要量刑情节在判决书明确表述。

2、耐心加“攻”心,扎实证据,有效指控。本案第二被告彭某某系与林某某共同生活人,其在侦查机关的三次供述稳定,尤其对于其跟踪并发现林卫卫吸毒、贩毒等细节的表述前后一致。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彭某某突然对之前的供述全盘否认,坚称自己对林某某吸毒知情、但对其贩毒不知情,如果其此时的供述属实,则彭某某涉嫌的罪名有可能不成立。面对这一情况,承办人抛开案件,先与彭某某聊其家庭生活、子女情况,了解到彭某某对自己若被判处刑罚子女将无人抚养的顾虑后,耐心的对其讲解犯罪嫌疑人有为自己辩解、证明自己无罪或者是罪轻的权利,同时也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有利结果,并结合不同的认罪态度为其分析不同的量刑幅度。彭某某经过反复考虑,最终承认自己主观上明知林某某涉嫌毒品犯罪的事实。该案在庭审中,彭某某对于自己主观是否明知林某某涉嫌毒品犯罪向公诉人、辩护人、合议庭给出了不同的回答,因为庭前已对彭某某翻供有所准备和预测,公诉人从彭某某三种不同的回答结合其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一一列举其漏洞和矛盾,并结合已取得的证据有力的回击了彭某某翻供的事实,并保证了案件的有效指控。

3、一颗心在公诉,一颗心在救赎。本案被告人林某某属重大毒品犯罪分子,彭某某的包庇行为则属于包庇重大贩卖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实现公诉的法律效果,公诉人严格审查证据、积极准备庭审、有效指控犯罪,最终林某某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用自由和青春为其贩卖毒品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对于被告人彭某某,公诉人则又要坚持执法公正,又要融情于法。彭某某包庇林某某的贩毒行为,妨害侦查活动正常进行,其应当为自己的愚蠢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同时公诉人也了解到彭某某与林某某的两个孩子均系未成年人,且日常生活中家庭经济收入及子女抚养均由彭某某承担。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为达到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的双赢结果,彭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本院审查判决结果后未提出抗诉。

一起看似简单的涉毒犯罪案件,通过公诉人细心细致的审查起诉、有理有据的庭审指控、融情于法的判决审查,最终实现了检察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也体现了本院公诉部门在日常案件办理过程中对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全面考量。(崔伟 段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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