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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自发自还实行信用评级向公众交底让市场选择

发布于:2014-06-17 06:56: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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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自发自还实行三等九级信用评级

向公众交底 让市场选择(政策解读)

采访人:本报记者 李丽辉 解读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

财政部近日接连发布两个指导意见,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工作作出明确规定。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对指导意见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债券信用评级是评级机构对债券发行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的意见,是投资者分析债券发行人和债券信用的重要参考。

指导意见要求,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场化原则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信用评级工作;严格履行信用评级协议约定的职责,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级机构的公正评级。

指导意见规定,试点地区只需进行涵盖各期限地方债(5年、7年和10年期)的综合性评级。首次评级进行一次,此后跟踪评级每年开展一次。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首次评级报告不迟于地方债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跟踪评级报告不迟于信用评级机构出具评级结果后5个工作日,通过本地区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等网站公布;信用评级报告和开展信用评级情况应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指导意见还明确,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的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为:AAA、AA、A、BBB、BB、B、CCC、CC、C。AAA级表明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C级表明不能偿还债务。

地方债信息披露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地方债信息披露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在不迟于地方债发行日前5个工作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除了要公布信用评级情况,还应按试点地区全辖、本级口径,公布债券基本信息,以及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情况。

在地方债还本到期日前,地方政府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地方债本息未按期支付;重大的债务赎回或债务豁免;其他影响地方债还本付息的重大事件。

《 人民日报 》( 2014年06月17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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