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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集中宣判一批涉暴恐案件23案12人被判处死刑

发布于:2014-06-06 07:23: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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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乌鲁木齐6月5日电(记者戴岚、韩立群)6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阿克苏、喀什、和田等六地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对23案81名刑事被告人集中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死刑、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其中9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3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这23起案件中,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非法制造、储存、运输爆炸物罪,抢夺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的有13案68人,制作、传播暴恐音视频,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有10案13人。

发布会上公布了4起典型案例:

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等4名被告人多次实施暴力恐怖犯罪,先后杀害、伤害无辜群众多人,放火毁损公私财物,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威胁和损害,均被依法判处死刑。

阿不都艾则孜·买合木提等17名被告人多次大量制造爆炸装置,预谋对派出所和乡政府实施暴力恐怖袭击,致一名公安民警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不等。

被告人奴尔买买提·阿布都克依木在境外参加恐怖组织,返回境内后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传授制爆技术,发展组织成员,预谋实施暴恐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团伙成员分别获刑10年。

被告人吐尔贡·吾普尔等2人通过互联网、微信群给多人发布大量具有涉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内容的信息,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根据犯罪情节,两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5年。

在庭审过程中,新疆各级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和预防犯罪作用,在对恐怖组织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依法严惩的同时,根据案情对罪行较轻、危害不大、能认罪悔罪者、有自首立功情节者等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各地法院依法公开审判,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各族群众旁听庭审,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依法保障辩护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人民日报 》( 2014年06月06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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