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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法律服务所允许自行收费吗)

发布于:2024-09-11 19:22:16 来源:互联网

1.基层法律服务主要指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的相关代理服务,其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截至2013年5月,我省共有757个基层法律服务所,2829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知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中的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收费行为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改为市场调节价。

2.根据新的收费标准,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8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额1万以下的,每件200到800元;1万元到10万元之间的,按1.2%收取;10万元到50万元之间的,按1%收取;50万元到 100万元的,按0.8%收取;100万元到200万元之间的,按0.4%收取;200万以上的,按0.2%收取。同时规定,涉及财产关系标的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在此费率基础上、下浮动30%,收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等,可在相应定额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3倍。此外,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事项等五项收费实行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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