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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四大权利)

发布于:2024-04-14 11:16:12 来源:互联网

《儿童权利公约》最基本的权利可概括为四种: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具体介绍:

1、生存权:所有儿童有存活的权利,以及有权接受可行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参与权: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包括儿童有权对影响他(她)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3、发展权: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规的和非正规的)教育,向儿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会环境,以满足儿童发展过程中的身体、心理、精神的需要。

4、保护权: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免受身体及性经济剥削和虐待,免受战乱、遗弃、照料疏忽;当儿童需要时,随时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现实意义:

根据《公约》,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除非各国或地区法律有不同的定义。《公约》规定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应该享有的数十种权利,其中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权、全面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全面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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