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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里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于:2024-02-04 19:22:10 来源:互联网

您好,我是职场の一缕阳光,很高兴来解答这个问题!对于试用期的规定,主要涉及试用期的期限、工资发放标准、试用期延长、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问题,同时也引申出来一些问题,我来逐一为您解答分析。

1、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劳动者新入职一家单位后,企业会设置一定的期限用来了解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并用这个期限来观察和考核劳动者是否满足该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时在试用期间,劳动者也可以考察企业的各方面条件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自己的求职预期。所以试用期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核的一个时期。

2、试用期期限的问题。

试用期期限是与您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限是有关联的,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企业是不得擅自变更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薪资的问题。

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公司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里要注意,试用期薪资必须要满足这两个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试用期延长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即使是劳动者在离职后又重新入职本公司,用人单位也无权再次约定试用期。所以对于试用期延长的问题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企业只有当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时长少于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并且延长后的时长与之前约定时长的总和也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长试用期期限,才能合法地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比如说:员工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两年期的,两年合同期的最长试用期是2个月,而公司与小张约定的试用期是1个月,但是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公司觉得小玉工作一般,但人品还不错,所以公司与小张协商约定试用期延长一个月。此时公司的做法是合规的。企业若要合法的延长试用期,最重要的是必须要在劳动者试用期到期之前提出,并且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做出书面约定的材料。

那么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延长试用期呢?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时间或次数过长,或者因为疫情导致无法上班的情况下,使企业无法进行评估考核,所以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里工作表现一般,或者工作技能未能全面掌握,公司对劳动者的其他方面还是比较满意的情况下,希望适当延长试用期继续考察一段时间。

5、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试用期期间如果被证明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也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那么企业该如何证明员工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呢?

第一步:在员工入职的一周内,公司的部门领导需要对员工的岗位职责与员工达成试用期的考核目标和考核标准,并形成书面化的约定材料。在这里要将目标和标准逐条列明,并告知考核的方式和考核的时间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第二步:有了标准和目标,接下来就要跟进员工的工作进展,做好及时的反馈与跟进,告诉员工工作该怎么做,哪些工作做得好,哪些工作有不足,哪些工作存在问题,哪些工作需要改进等等,这里可以由部门经理去做也可以安排老员工去落实。第三步:评估。合理客观的评估做好试用期考核工作。考核达标后,给与转正;考核不达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做好试用期考核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以不胜任工作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那流程就会变得很复杂。

特别注意:用人单位对于鉴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一定要及时进行考核并在试用期内完成考核工作;如果确实需要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一定要在试用期期满之前完成劳动解除工作。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引申问题:试用期考核标准的问题。

公司应该在新员工入职后的一周时间内,就新员工工作的岗位在试用期内要达成的工作标准、目标和成绩与新员工进行商定,并且形成书面约定的材料,以便作为试用期转正考核的依据。然而有了这些还不行,企业必须要对新员工做好在试用期内的各项培训工作,比如企业文化的培训、规章制度的培训、部门工作职责的培训,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工作,企业是万万不能省略的。

7、引申问题:试用期之前的试工合法吗?

现在有些私企因为员工流失率比较高,有的新员工工作两三天就走了,也没有什么工作成绩,也耽误了公司的宝贵时间,因此企业为了考察劳动者是否能吃苦耐劳,是否能适应工作环境,所以就自作聪明,要求新员工入职后在进入试用期之前增加三天到一周的时间为试工期,以便双方互相初步了解,实现招聘的准确性,进而节约招聘成本。 其实这是违法的,试工的主要目的是双方互相了解,互相选择,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试用期,因此根本就没有必要,实属多此一举。国家法律上规定企业无权变更试用期的形式,也无权单独约定员工试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者在入职之日起就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

以上就是本人对关于试用期问题的解答,如果喜欢还请点赞、关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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