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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得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的区别)

发布于:2024-01-31 10:22:04 来源:互联网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1.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就是指所得税税前扣除。

从上面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所得税税前扣除”,就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在计算所得税之前允许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以前年度亏损。税前扣除项越多,则企业所得税就交得越少。

2.所得税税后扣除

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对,所谓税后扣除,就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再进行扣除。实际上,在缴完企业所得税之后再进行扣除,对企业来说,已经失去抵税的意义,只是从会计核算完整性的角度,将经济业务进行会计记录。

3.为什么会产生税后扣除的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哪些凭证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相反,凡事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成本费用,企业都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比方说,该办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该条规定,有两种情况允许税前扣除,一是境内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这种情况下,要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二是虽然对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但属于小额零星的经营业务,此时,可以以付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反过来说,如果一项经营业务,对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业务金额又比较大,如果对方没有开具发票,则该项业务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4.怎样避免税后扣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从企业减小税负的角度来看,企业会计要尽可能地避免税后扣除。这要求企业会计在做账时,必须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在业务发生前,向企业相关人员贯彻该办法的要求,细化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要因为原始凭证内容或形式的疏漏而导致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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