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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晚新视觉(我在银行取钱,银行多给我两千或者少给了我两千会是什么结果)

发布于:2024-01-04 10:22:00 来源:互联网

按银行的逻辑来看,

少给两千,离柜概不负责。

多给两千,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前几天看过一个段子。单位会计去柜员机取钱,取一万吐出来两万。她看了一眼监控,数了一万放在自己包里,剩余的放在柜员机上就走了。半个月后,银行法务部打来电话,说已经到法院告她了。她轻蔑的说:“我刚通过司法考试,钱我没有拿,没有义务替你们保管!”银行法务部的沉默一会儿,说:“你拿走的是我们银行的一万,留下来的一万才是你的。”

从法律规定来说,银行多给钱,确实属于不当得利,也确实应当予以返还。不当得利这个问题,我们法律规定的还是相对明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银行多给的钱,自然不是赠与给客户的款项。多给的钱是因为工作或机器原因导致的错误,自然是要予以返还。之前有个非常出名的案例“许霆案”。许霆风险银行的ATM机出故障,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但却取出17.5万元。许霆最后已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总体来说,银行的便宜不好占,甚至不能占,轻易会出问题。

离柜概不负责的这种属于免责条款。这是银行自己的免责规定,在法律上涉及排除对方权利,免除自己责任,未必是有效的条款规定。但是,这个条款也说明了一个注意或核查义务。对于客户来说,自然是要确认银行交付的款项是否足额。如果离开之后或者过了较长时间之后,再认为银行交付的款项不够,那这个说法可能就不符合我们的交易习惯或生活习惯。这种主张就有未必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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