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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司法解释全文(人们的合同变更后如何适用仲裁条款)

发布于:2023-12-07 10:22:04 来源:互联网

 根据《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对纠纷应提交仲裁还是应向法院诉讼发生争议,主要须审查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实践中,只涉及单一合同的案件中对上述内容是否具备的判断往往并不难,但如存在合同主体变更、内容变更等情况,相关的判断往往随之复杂化。审查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坚持仲裁自愿、合意的原则。本质上说,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关于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要求对其同样适用。其中,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我国仲裁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仲裁的本质要求。一方面,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相关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不得将一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各方基于各自真实意思形成的仲裁合意须以书面方式明示;另一方面,当事人明确自愿提交仲裁的合意一旦形成,必须尊重其效力,尊重当事人共同做出的选择,任何一方无权随意撕毁仲裁协议、擅自将相关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也无权管辖。

  2、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完整、清楚、确定。《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的必要内容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些内容必须在协议中全面、清晰、无歧义地表达出来。

  3、合同其它条款发生变更的,一般不直接影响仲裁协议的约束力。仲裁协议有效达成后,其效力独立于合同其它条款,且除非当事人另行协议解除,通常应尽可能尊重和维护其效力。如《仲裁法》第19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独立原则,合同效力的变动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再如《仲裁法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仲裁协议当事人公司合并、分立,自然人死亡,债权债务转让的,权利义务的继受人、继承人或受让人均受仲裁协议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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