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环境保护月(环境行政处罚自立案起已超3个月)

环境保护月(环境行政处罚自立案起已超3个月)

发布于:2023-11-22 13:04:00 来源:互联网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相关部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七十九条【期间规定】本办法有关期间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按自然日计算。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