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浙江为农村垃圾分类“名片”立法促地方实践法治化

浙江为农村垃圾分类“名片”立法促地方实践法治化

发布于:2018-04-01 09:58:00 来源:人民网

今天,欧洲网分享来自人民网的“浙江为农村垃圾分类“名片”立法促地方实践法治化”,希望大家喜欢。

原标题:浙江为农村垃圾分类“名片”立法 促地方实践法治化

浙江为农村垃圾分类“名片”立法促地方实践法治化

金华市某村农户门口的分类垃圾桶。张斌摄

浙江推进垃圾分类减量一直被作为环保工作的重点。在浙江金华,其自2015年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以来,形成了易于普通农户理解的“二次四分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成为浙江农村垃圾分类减量的一张“名片”。

30日至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次会议,批准了金华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促进地方实践规范化、法治化。

条例共二十九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政府和部门职责、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保障和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条例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及分类模式(二次四分法)、垃圾初步分类投放责任人及其义务、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职责作了规定。

条例指出,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俗称会烂垃圾)、可回收物(俗称好卖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以是否易腐烂为标准,将生活垃圾初步分为会烂和不会烂两类,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

同时,垃圾分拣员应当对不会烂垃圾,以能否回收和是否有害为标准进行二次分类,细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至规定的收集容器内或者集中存放。

条例规定,由村(居)民委会负责本村(本社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履行如需督促垃圾分拣员和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对本村(社区)垃圾进行二次分类投放等职责。

此外,条例还就违反规定行为指出,如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完)张斌黄林凤

来源:中国新闻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