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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发布于:2015-07-03 07:24: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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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

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

本报北京7月2日电 (记者曲哲涵)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保险机构必须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1年公司盈利,持股员工需正式在岗满2年以上。

资金来源上,保监会要求员工持股计划所需要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员工的薪酬和其他合法性的收入,保险机构不得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担保等各类财务支持,不得为开展员工持股计划额外增加员工的薪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而且不得成为公司最大的股权持有者。另外,单个员工所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保险机构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期限是不得低于3年,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期间,保险机构实现上市的,自上市之日起,员工所持股权锁定期是不少于3年。锁定期满以后,每年度减持股权比例原则上是不超过持股总量的25%。

在收益和权益处置方面,保险机构和股东不得在持股计划中向员工承诺持股的年度分红回报,非上市保险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期限期满以后,员工所持股权应当进行整体处置,非上市保险公司员工所持股权不得向社会不特定第三方转让。

鉴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互联网保险公司对高端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更为突出,此次通知规定,互联网保险公司和资管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受经营年限的限制,允许员工持股计划占总股本的上限为25%,单个员工为5%。

《 人民日报 》( 2015年07月03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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