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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拟规定抽查部分企业公示信息

发布于:2014-05-14 07:06: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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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国家工商总局拟规定

抽查部分企业公示信息(政策速递)

● 按企业数量3%—5%确定检查名单

● 企业隐瞒、弄虚作假,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本报北京5月13日电 (记者成慧)记者13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相关配套规章的制定,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平规范的原则,按照辖区内实有企业数量的3%—5%比例确定检查名单。抽查分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随意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当年提交的年度报告和其他公示信息进行检查。

据悉,对于检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工商部门应自检查结束之日起7日内将检查结果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对于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工商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做出不同处理: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公示信息的,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逾期不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情形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据了解,《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也同期发布,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的时限、内容、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联系方式信息等进行报告。

《 人民日报 》( 2014年05月14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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