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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司法实践中如何解释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

发布于:2024-09-13 09:28:01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按照我们在实践中常识性的理解,那就是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达到严重程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违反劳动合同的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也就说,违反规章制度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应是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标准。  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理解及操作,从法律的严肃性、排他性来看,在审判实务中应当是非此即彼的理解方法,而不是用圆滑、融通、模棱两可的方式来理解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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