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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办法(湖南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4-05-21 20:16:01 来源:互联网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 见》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 性、群众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 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 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 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 办发〔2017〕32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 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工 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 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 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的留 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 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 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 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 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 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 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纳会费。要严格按照国 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湖南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 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 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 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优秀学员奖励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 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 员购置人均不超过 500 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 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 不超过 800 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 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 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 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 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 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 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 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 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 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 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 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 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慰问金(专项经费 按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困难会员档案,按 照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 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和标准,并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 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的慰 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物资。每年限二次,标准 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 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 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 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一等 奖不超过 2000元,二等奖不超过 1000 元,三等奖不超过 600 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基层工会受行政委 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 励标准,费用由行政列支。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 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 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 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 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工会根据有 关规定,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制订。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 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 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 各项支出。包括要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本细则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 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通知、签到册,活动 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 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 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慰问品、纪念品、蛋糕 券、入场券、福利物资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

  第二十一条 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是单位行政的职责。各单位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安 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职工疗 休养、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经费;要满怀热情关心 关爱会员职工,健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落实体检、休假 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加大对单位工会服务职 工和开展活动的经费补助支持力度,依法保障会员职工的正常福利。

  基层工会要协调和督促单位行政依法依规保障好职工的正 常福利,积极争取单位行政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 支持,补助资金应列入单位行政年度预算并按照“一事一申请” 的原则申请。基层工会应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严 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接受所在单位超越本细则规定的支出范围 和支出标准的行政补助,不得利用所在单位行政权力或影响向 其他单位摊派费用或索要赞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标准由单位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行政有关规 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 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每年向本 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 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 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 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 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支付利息等。

   (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 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 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级工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市州总工会、省直 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制定的相关规定需报湖南省总工会备案。 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需报上一级主管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总工会 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 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湘工办发〔2015〕4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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