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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清单(互联网主体责任清单)

发布于:2024-01-09 17:34:06 来源:互联网

1互联网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主体类型

定义

法律责任

互联网广告主

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2)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进行广告活动;

(5)对于特定种类的需要前置审查的广告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审查;

(6)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7)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8)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9)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10)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主体类型

定义

法律责任

广告经营者

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3)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4)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5)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

(6)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7)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3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主体类型

定义

法律责任

广告发布者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2)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3)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4)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5)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

(6)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覆盖率、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7)确保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8)确保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9)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4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主体类型

定义

法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资质主体

(1)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2)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5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主体类型

定义

法律责任

广告代言人

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不得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2)不得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3)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4)不得在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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