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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假的“真药”绕过监管(法评)

发布于:2014-08-06 08:29: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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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彬

□在药品监管上,没有“亡羊补牢”,切莫等到假的“真药”在市场上泛滥流行,才急匆匆地收缴、销毁,那样就晚了

近年来,随着物联网的日趋完善、发达,一些国外生产的抗癌类、肿瘤类药品,或者因为国内买不到,或者因为价格昂贵,而成为网络售药的主力军。

然而,我国药品监管执法部门的脚步却没能跟上时代的发展。当网上购药成为风潮,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伪造进口证件等现象也逐渐成为网上药店经营者的惯用手段,给消费者带来了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在诸多违法手段中,有一种可能还不为人所知,那就是假的“真药”。

一些网上药店通过各种方式从境外购进药品后销售,从中赚取差价牟利。他们认为,自己所购的药品是国外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法经销渠道销售的,自然是“真药”,却忽视了经营药品最重要的环节——审批程序。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均以假药论处。

与其他商品相比,药品对于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有着特殊意义。因此,法律对于销售药品有着严格的检测、审批程序。除了传统认知上的药品外,保健品、美容品等产品的销售也需要经过审批,取得批准文号后方能销售。然而,网上售药却避开了这一关键环节,使得未经检验的药品成功绕过监管执法,这无疑将给社会公众的健康造成极大隐患。

药品审批制度之所以存在,是出于国家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视。诚然,我国的新药审批制度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着速度慢、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等问题。但对于公共卫生意义尚待证实的进口新药,强调加强监管,强调临床研究,适度推迟其上市节奏,则是一种合理的政策决定。

对于日益流行的网购药品行为,药品监管体系应当跟上互联网的节奏,将监管向网络延伸。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法定职权部门,理应建立健全药品网络交易监管机制,延伸执法监管触角,将药品销售执法监管之网织密。在药品监管上,没有“亡羊补牢”,切莫等到假的“真药”在市场上泛滥流行,才急匆匆收缴、销毁,那样其实已经晚了。

对于网络售药平台,应加大他们的责任。每一个网络售药平台的经营者都应对其交易的药品质量及交易情况负有监管职责,明确其对网站内的药品销售信息负有监管、警告、删除、报告等义务。此外,对于未能及时查明的售假侵权行为,网络售药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经济惩罚手段提高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职责和违法成本。

《 人民日报 》( 2014年08月06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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