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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最新版(病例书写原则)

发布于:2024-08-16 20:16:06 来源:互联网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第三条、《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第十二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规范”,这就是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

患者病情是实际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改变。按病人描述、实际检查结果客观书写病 历,不掺杂主观的臆测。

(二)真实

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 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病历,能够真实地反映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归转。

(三) 准确

医务人员书写用词力求准确,准确描述、分析患者病情,准确地诊断疾病。

(四) 及时

医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病历的书写。如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 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在8小时内完成;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在入院48小时内完成;术 后每天1次、连续3天的病程记录;对病危患者每天至少1次病程记录;对病重患者,至少 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 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转出记录由 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 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 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手术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五) 完整

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 (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等要求,各病历组成部分完整;病历完整、详细记录 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方案。

(六) 规范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等书写病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 政发〔2010〕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 《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8号)、《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 质量规范(暂行)》和《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6年版)》(国卫办医 发〔2016〕24 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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