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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工地验收报验流程)

发布于:2024-08-14 20:16:12 来源:互联网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程序

一、工程竣前检查申报

1、建设工程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施工单位进行自评,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2、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质监工程师对工程技术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了检查。

4、建设单位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取得上述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5、建设单位填报"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质监工程师在"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上填写是否同意进行竣前检查意见。质监工程师整理汇总质量监督技术档案有关资料,单位工程监督明细表"经监督科长签字后,连同"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市检测站及本站设备科出具的"报验通知单"一并报站办公室。

6、质监机构受理工程竣前检查后,质监机构负责人在"工程竣工前检查申报表"上签署进行竣前检查的人员名单意见。

二、对工程进行竣前检查

质监机构派出的竣前检查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如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可通知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质监机构竣前检查人员签署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单位工程观感质量评定表等一并归入监督档案,工程竣前检查结果在站办公室登记后,工程监督档案转站备案室。

三、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人员应主要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分管质量经理)为验收组成员。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该工程的质监机构,通知书式样。站办公室登记后转质监工程师。

3、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科长会同质监工程师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1)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宣布根据《条例》、建设部规章、青岛市建委印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工程已通过质监机构的竣前检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现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宣布参加验收的单位、验收主办人,验收组成员名单、专业、职称等:宣布质监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3)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4)进行图纸选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6)质监机构宣布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评价情况。

(7)验收组人员在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相应位置签字盖章。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质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签证齐全后,连同站办公室转交的"工程验收通知书"一并交本站备案室。

2、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和所需文件(一式一份)整理齐全,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3、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所需文件交到本站备案室。

4、本站备案室审阅有关文件,备案文件齐全有效,站财务科办理质量监督管理费结算,质监站负责人审和批准后,备案室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公章。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由备案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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