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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津门招投标老傅唠政采:服务采购项目,竞磋只有两家还能走下去吗)

发布于:2024-05-07 11:16:10 来源:互联网

你好,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

要看具体是什么项目的。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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