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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试改革体现法治伦理

发布于:2015-12-23 08:50: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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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试改革体现法治伦理

叶竹盛

从岗位认同到专业认同,再到伦理认同,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改革不断拓深法律职业的内涵,不断回归法律职业的内在规律

被称为中国职业考试“第一大考”的国家司法考试,即将面临重大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这一实施了14年的考试制度,将在考试内容上加强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改革的实施不仅将影响许多人的职业命运,也关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司法考试制度自2002年启动以来,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前,律师、法官等不同岗位分别考试,主要目的是解决中国法治进程加速推进之后,各岗位人员欠缺的问题。然而,由于考试模式的不同,无法在不同法律职业间构建共通互融的共同体认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使这一状况大为改观,最直接的效果是,不同岗位的法律工作者在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上都有所提高,许多法治共识逐渐凝聚。近年来,不同法律职业协力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诸多举措,便是有力佐证。

如果说2002年版的司法考试制度,将以往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分别考试的状态统一为一场考试,是“小统一”,那么即将迎来的改革,或可称为法律职业的“大统一”:不仅将更多法律从业人士纳入考试范围,而且将包括法律顾问、仲裁员和政府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等纳入进来。更重要的是,《意见》以考试制度的改革,力图在法治伦理的层次上构造法律职业的统一性。《意见》用“法治工作队伍”的称呼,替代了以往常用的“法律专门人才”或是“法律工作者”,将法治工作定义为“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这种提法超越了以往的法律职业概念,体现了法治的精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法律职业的统一在于法治伦理的统一,这一职业内涵的回归,有助于人们认识到,法律岗位虽然有分工,但根本利益不应有分立;不同法律职业不是司法流程上的对手,而是法治的共同队友。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维护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这是法治伦理的基本内容,是不同岗位上的法治工作者应当共同奉行的职业内涵。

当然,仅有一场统一的考试不足以构建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回顾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程,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总会有不同的改革重点。当前,中国正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制度的改革正顺应了这一进程。在社会学家看来,社会分工越细,专业化、职业化越重要,“礼失求诸野”的现象,应更多为职业团体的道德水准来替代。放在法治语境下,这个规律也是适用的:法治工作队伍的道德面貌将构成中国法治图景的基准色,进而影响国家和社会的法治伦理面貌。

从岗位认同到专业认同,再到伦理认同,中国的法律职业制度改革不断拓深法律职业的内涵,不断回归法律职业的内在规律。进而言之,在当前一轮司法改革中,包括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内的改革措施,都是在促进不同法律职业间的融会贯通,从而共同筑牢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伦理根基和职业认同。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人民日报 》( 2015年12月23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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