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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食品不准标榜“人乳化”

发布于:2013-10-30 18:32:00 来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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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婴儿配方食品 不准标榜“人乳化”

三部门要求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

为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母乳代用品宣传和销售行为。

●宣传婴儿配方食品应醒目标注母乳优越性

通知指出,婴儿配方食品是重要的母乳代用品。监管部门要在抓好婴儿配方食品特别是婴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加大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的日常检查力度,督促婴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标识标注,督促婴儿配方食品经营单位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婴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注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宣传标语,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名词。

●监管

严禁医疗机构

向孕妇推销母乳代用品

通知指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大力推进母乳喂养,维护儿童健康。如有需要,医院应从零售渠道购买母乳代用品,并保留购物小票和发票。严禁医疗机构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馈赠和赞助,不得收取回扣、获取利益。严禁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医疗机构做各种形式的推销宣传。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向孕妇及其家庭宣传、推销母乳代用品。

●查处严重违反规定降低医疗机构评审等次

通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母乳代用品广告的监管检查,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母乳代用品广告特别是虚假违法婴儿配方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此外,通知要求,监管部门要加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监管部门对日常检查中发现婴儿配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告宣传单位存在问题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规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降低医疗机构评审等次,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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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修订草案强调

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贴牌分装生产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9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惩重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

送审稿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送审稿明确,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以信函和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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