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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问:欠税纳税人可以出境吗)

发布于:2024-09-01 17:34:01 来源:互联网

1、欠税纳税人应当阻止出境的范围:对个人欠税3万元(含3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欠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欠税人。

2、相关制度

为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1996年11月29日联合发布《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规定欠税人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又未提供纳税担保且准备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向欠税人申明不准出境。对已取得出境证件执意出境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程序函请公安机关办理边控手续,阻止其出境。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指出各地税务机关对欠税人实施出境限制应严格掌握,原则上个人欠税3万元以上,企业欠税20万元以上,方可函请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边控。但对拒不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

3、相关法律

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阻止出境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公安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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