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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山西省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发布于:2024-08-14 15:46:08 来源:互联网

  为了有效防止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时限或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结算书、设计变更、签证以及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四)工程概况表。

  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承发包双方自行办理竣工结算的,承发包双方经办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结算书内容是否合法完整;

  (二)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或审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经办人员是否具有造价人员执业资格、竣工结算是否有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等;

  (三)承发包双方是否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条款办理竣工结算。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所报资料审核完毕。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留存一份。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并按季度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五、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六、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依照《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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