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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为父亲生孩子(会有人觉得妻子一辈子给丈夫做饭洗衣生孩子是义务吗)

发布于:2024-07-29 17:34:08 来源:互联网

这个毫无疑问,夫妻间妻子绐丈夫洗衣服做饭,男的挣钱养家共同生育孩子就应该视作是男女平等前题下的一种婚姻家庭义务关系。

男主外,女主内,是传统的中国家庭分工模式,也是大多家庭条件下根据男女各自不同的特长决定的。

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夫妻共同为创建一个好的共同的家庭付出和努力,而又在享受着家庭给予的各种生存生活福利,因此男人挣钱养家,妻子给丈夫洗衣做饭就是一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不是夫妻婚姻家庭义务关系,换作非夫妻关系、有这个名正言顺的义务吗?那恐怕是各取所需利益的供求的结合,我不一定挣钱养你,你也无须一辈子给我洗衣做饭,那是要付出劳务代价的,我想这也就是义务和非义务的区别吧!

至于生孩子,那是繁衍后代,人类的共同义务,当然也是男女感情的结晶,应是男女特殊的共同义务。男离开女,女离开男都是不能生育的。

当然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女人的痛苦比男人多,所以在生与不生上妻子占有潜在的优先决定权,但是情感所致,生养抚育孩子后代还是夫妻共同义务,不全是我为你,你为我生。

繁衍后代,也是夫妻家庭重要部分,他是情感所致,应是夫妻共同商量的结果,生育儿女是在为人类的繁延作贡献,也是在收获人生的完美。

在古今夫妻关系中,除非是不能生育的原因,没有几对夫妻是不愿生育孩子的,没有感情为啥结婚,即结婚为啥不共同生育孩子?试问要是正常情况下婚前女方就声明不生孩子,有几个男人和家庭心里乐意接受?

因此我认为夫妻生儿育女还属夫妻间的共同义务,如果不尽这个义务,必定不是个完美和谐的夫妻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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