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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发布于:2023-09-01 09:16: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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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延续实施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3年09月01日 第03 版)

本报北京8月31日电(记者汪文正)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规定,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公告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期限,由原来的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8月30日对外发布通知,明确延续执行服贸会进口展品税收政策,对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在展期内销售的规定数量或金额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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