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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际海洋法专家质疑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管辖权

发布于:2016-06-22 07:42: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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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际海洋法专家质疑仲裁庭对南海仲裁案管辖权

新华社记者 张建华

英国两名资深国际海洋法专家近期分别就南海问题发表法学论文,认为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的本质是主权争议,相关仲裁事项必然涉及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他们从国际法角度质疑海牙仲裁庭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英国牛津大学国际公法副教授安东尼奥斯·察纳科普洛斯、英国外交部前法律顾问克里斯·沃默斯利近期相继发表研究论文指出,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尽管经过了“包装”,但实质上与领土主权、海域划界等问题密切相关,根据国际法和中方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出的排除性声明,仲裁庭对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不具有管辖权。

他们还认为,如果仲裁庭允许菲律宾背弃其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的承诺继续推进强制仲裁,这种处理方式或造成“恶法”,会对国际关系的整体稳定造成潜在破坏。

察纳科普洛斯曾在希腊雅典大学、美国纽约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学习法律,并获得牛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希腊外交部、联合国驻日内瓦机构从事法律工作,也是一名国际法律师;沃默斯利在英国外交部有超过30年的法律工作经验,长期负责国际法事务,两人都是国际海洋法领域的资深专家。

南海仲裁本质为主权问题

察纳科普洛斯的论文今年4月发表在国际知名学术论文数据库“社会科学研究网”。论文指出,菲律宾和仲裁庭都试图将一部分争议“切割”出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之外,以便仲裁庭能够对有关仲裁事项拥有管辖权,但考虑到这些仲裁事项与主权、海域划界等问题在本质上内在交织,而仲裁庭对相关主权及海域划界问题没有管辖权,这种做法颇有些“刻意为之”的味道。

论文说,有关南海争议的历史记录显示,南海争议首先是围绕南海海洋地物主权的争端,但现在有些国家试图重新改装其诉求以便使之符合《公约》处理机制。但仲裁庭在考虑此案时,其处理方式并不令人完全信服。

论文说,表面上看,菲方对争议事项的“包装”聪明可信,但任何有关南海部分海洋地物属性的判定都会对中国的主权主张造成“预断”的实际效果,仲裁庭并没有用心解决这一问题。

论文指出,中国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所有权、军事行动、行政执法等问题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这意味着,中国已经排除以强制仲裁方式来解决南海争端,“但奇怪的是,仲裁庭在这一点上保持沉默”。

沃默斯利的论文于6月发表在《中国国际法论刊(英文)》。他在论文中认为,领土主权、海域划界、海洋地物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是难分难解、紧密关联的,仲裁庭试图只去考虑这3个问题中的一个,是“不切实际、人为操纵”的,更糟糕的是,这可能会产生“扭曲的结果”。

“仲裁庭没有认识到南海问题的根本性争议是主权问题,而对南海海洋地物地位的判定,只有在相关主权问题解决后才可能给予合理的解答。仲裁庭本应深入研究菲方所提仲裁请求背后的实质问题,但它没有做到这一点,”沃默斯利在论文中说。

沃默斯利指出,仲裁庭主张此案中海洋地物的地位(是低潮高地、岛屿还是岩礁)与海域划界没有关系,但这种看法并不成立,“仲裁庭依菲方请求作出任何有关海洋地物性质的判定,都会涉及《公约》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三条的适用问题,由于中国已作出了排除性声明,这些仲裁事项应当排除在仲裁庭管辖权之外”。

“领土主权问题和海域划界问题是整体关联的,海域划界与海洋地物地位之间也存在类似的紧密联系,因此,在无权审判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情况下,仲裁庭试图判定海洋地物的地位,这种做法的妥当性令人质疑,”沃默斯利说。

菲律宾提起仲裁违背诚信原则

中国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诸国2002年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沃默斯利认为,有理由认为《宣言》的规定对菲律宾构成法律上的“禁止反言”效应。他说,《宣言》是各方共同谈判议定的正式文件,由高层官员签署,菲方在其中作出了相应的表态。在本案中,仲裁庭却认为菲方并无此种表态,这种看法令人费解,仲裁庭的主张不可信。

沃默斯利论证说,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对菲律宾应当适用“禁止反言”原则,菲方不能无视《宣言》中的承诺转而将纠纷诉诸司法程序,菲方执意提起仲裁的做法违背诚信原则。

察纳科普洛斯也认为,《宣言》中有关如何化解争议的条款是以明显有约束力的术语来表达的,该条款规定有关各方“承诺”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来解决争议。

强制仲裁否定各方努力

察纳科普洛斯分析说,如果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作出判定,那么必然也将影响到与此案无关的第三国法律立场。根据国际法,这将使得此案不具备“可受理性”,而仲裁庭看上去并没有充分考虑这种可能性。

沃默斯利在论文中对仲裁庭给出的“裁决”这一判决形式提出了质疑。他论证说,裁决意味着“不可更改”,仲裁庭以“裁决”形式作出关于管辖权的决定是不妥当的,甚至涉嫌越权。

沃默斯利在论文中表示,仲裁庭允许菲律宾背弃其在《宣言》这样一份正式文件中作出的承诺,这对国际事务的整体稳定会造成潜在的破坏。仲裁庭当前的做法意味着,否定了中国和东盟各国多年来为解决南海问题付出的辛勤努力。

察纳科普洛斯还认为,南海相关争议是复杂的,主权问题、主权权利、相关海域管辖权、海洋地物权利以及潜在的海域划界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对于此类复杂的争议,最好的解决方式还是中方提出的共同开发倡议,这可以让沿岸国更好地享用南海的种种利益,同时也可以避免在有关国家强烈反对的情况下进行裁决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后果。

(新华社伦敦6月16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6年06月22日 2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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