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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微信“朋友圈”有诈(经济时评)

发布于:2015-08-05 08:21: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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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微信“朋友圈”有诈(经济时评)

乔 栋

微信朋友圈用户群体庞大,诈骗信息传播即时性强,买家之间无法共享货品质量等情况,加上事后维权难,使得朋友圈诈骗渐成蔓延之势。遏制其发展,还应从法律基础、监管机制着手,而更重要的,则是消费者提高警惕,莫贪小失大

日前有媒体报道,微信朋友圈出现很多只需付运费即可免费领取“明星同款太阳镜”的信息。有人付了运费后,惊呼上当:拿到的眼镜质量低劣,所谓的“运费”除了能够支付成本和真实运费,卖家恐怕还有得赚。原来,这是一种新型骗局:商家声称搞推广活动,消费者只需承担运费,就可免费获得名牌产品。事实上,收到的东西实为市面上廉价的“三无”产品。

其实,利用朋友圈进行诈骗的新闻屡见报端,手段也层出不穷。比如,付了代购款却不见发货的代购诈骗,卖家发商品二维码实则为手机木马的诈骗等等。

为什么朋友圈成了诈骗的重灾区?

首先,微信的用户群体庞大,信息传播即时性强。微信人际私密传播、公号大众传播兼具的特点,使得一条信息可以得到高频、反复地传播。诈骗信息混杂其间,很容易实现病毒式扩散。

其次,朋友圈诈骗中卖家容易占据主动。正规的电商平台购物,质量好不好,买家可以从其他买家对产品的评价上来判断。如果到手的产品与描述有差别,买家可选择不付款,或者给店家差评,甚至申请无条件退货,在交易过程中,电商平台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微信交易中,由于一对一封闭聊天,买家之间无法共享货品质量等情况,这使得不法分子可以重复多次进行诈骗。此外,诈骗过程中的取证存在困难。不久前,“微信聊天生成器”的曝光让人大跌眼镜,看似“白纸黑字”的微信对话记录,竟然可以随意编写。

最后,朋友圈诈骗高发还因为事后维权难。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微商领域也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而由于个人微信账号并不采取实名认证,即使诈骗行为发生,也很难进行事后追责。此外,朋友圈个人对个人的商品交易,超出了目前法律保护的经营者与个人之间交易的范畴,消费者后期维权成本较高。

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末,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在如此庞大的用户信息交互之下,朋友圈诈骗渐成蔓延之势。那么,该如何防治?

电子商务立法是堵住朋友圈诈骗法律漏洞的基础之策。法律层面之外,还要明确监管部门,创新监管方式,试行对微信商户建立信用档案。而作为平台服务提供者,微信官方应借助“安全港”模式,在投诉核实后对不法商户的微信号予以屏蔽、删除,并督促微信商户建立自律机制。而作为消费者,则应该提高甄别能力,对朋友圈中的买卖行为提高警惕,切莫贪小失大。

《 人民日报 》( 2015年08月05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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