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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地方自己发债不会出现失控

发布于:2014-05-26 14:20:00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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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规模严加管控 融资信息更加透明

(本报记者 罗 兰)不再依靠中央,而由地方政府自己发债还债的大门日前开启。财政部最近发出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专家分析,允许部分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堵住了地方融资中存在的歪门邪道,打开了多元化、市场化融资的正道,有助于稳投资、稳增长。

中央不再包揽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据了解,为增加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从2009年开始,中央开始允许地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所有的地方债券都是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还本付息。从2011年开始,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但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理。

此次10省区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终结了由财政部统一代理发行的时代。中央政府不再总揽地方债务,试点地方政府还要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偿债主体从中央到了地方。

“从最早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到开展部分省区自行发债试点,再到今天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这是一个大的突破。整个推进过程用了5年时间,表明国家对于地方政府发债还是相当谨慎、力求稳妥的。”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中央谨慎、稳妥的态度在此次试点中依然延续。因对地方“自发自还”债务有发债规模、期限等诸多限制,专家分析,这已经接近自主发债,但不等同于自主发债。未来地方政府顺利实现自主发债,还需下工夫破解难题。

信息更加透明

过去,地方融资途径较为混乱,融资成本和收益不能得到合理评估。专家指出,试点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务模式,明确了发债主体,强调了权责统一,有助于堵住政府隐性发债的歪门,发债更为规范、透明,有利于市场进行风险定价。

地方融资一直存在因短债支持长期投资而期限错配的问题,知名经济学家林毅夫指出,若改善中国地方政府的发债机制,为其提供长期资金的来源,则能缓解期限错配的问题;且将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可能缩减房价来自土地出让金方面的成本,属于“一石双鸟”的政策。

“放开地方政府发债融资的权限势在必行。现在地方政府有一个正规的融资渠道,靠中央政府代发债券融资是非常有限的,主要的渠道是靠地方政府的各种融资平台。从过去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很不规范,信息透明度也不高,积累了一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我们应该给它开一个正门,堵住后门,让它有一个规范的、透明的、接受严格监管的融资机制。”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信息部部长徐洪才认为。

不会放任自流

有人担心,地方政府在债券发行和债务偿还过程中是否会出现失控的局面。“试点办法对发行规模、期限结构、利率水平都是有严格的规定,这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发债的风险”,白景明解释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想怎么发就怎么发。比如,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就是为了防止举债过度;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主要是考虑资金用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多周期长、见效慢,发行中长期债券可防范资金错配风险,使政府在资金安排上更加稳定。规定利率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则是为了保持金融秩序稳定,防止试点地区因争抢资金而出现抬高利率、恶意竞争现象。

据悉,此次中央对地方发债有全面的规范。如对地方发债的规模、期限、发行方式、定价、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兑付等有一整套清楚的规定。

“允许地方政府在市场化的债券市场发债,需要一系列制度建设来保证市场有效运转,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建议,首先,要建立一套与地方政府发债相关的各个方面法律法规,包括信息披露、会计准则方面等,作为市场发展的制度基础。其次,政府作为发债主体,要建立债务规模控制机制、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危机化解机制在内的完备风险内控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市政债券系统性风险。最后,除行政部门外,要有意识地培育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包括信用评级、债券保险(放心保)、风险处理在内的服务监督机构。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4年05月26日 第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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