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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文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同业融资不超负债1/3

发布于:2014-05-17 07:29:0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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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5月16日电 (记者欧阳洁)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设置了同业业务风险集中度要求,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1/3,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按照《通知》,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业务。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如,对于同业代付业务,要求该业务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通知》对同业业务担保条件和融资期限作出严格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同时要求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为了减轻业务规范对银行带来的影响,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而新增业务执行《通知》要求。

又电 为配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监会近日发布了配套性文件《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对同业业务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并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

《 人民日报 》( 2014年05月17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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