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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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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获实效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么楠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担负着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法律监督几乎涉及每一个诉讼环节,而公诉环节位于审查起诉阶段,既要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公平进行监督,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因而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有效监督显得尤为重要。路北区院将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创新法律监督新机制,不断强化对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力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公诉部门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依法开展侦查活动监督。我院在审查起诉工作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不诉,自2011年5月至今,不起诉25件31人。对公安机关发检察建议18件、纠正违法通知书55件,追捕35人,追诉31人,追漏罪7件,追漏事实9件,改变定性40件64人。 (二)、是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对审判活动中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等轻微程序违法的情况,采取口头方式足以纠正的,出庭检察人员用口头方式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在案,两年来共提出口头建议20件次。对于人民法院采信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违反法定程序,但程度较轻尚未达到抗诉条件的、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裁判文书存在技术性问题但不影响裁判正确性的,以及不影响裁判正确性的其他违法行为,检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发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坚持做到审判监督的常态性。两年来共发出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35件次,抗诉20件25人。 二、公诉部门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是不断强化诉讼监督意识 我院公诉科进一步明确了公诉部门的职能定位,依法履行监督的责任感、使命感不断增强。将诉讼监督纳入科室综合业务考评和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中,加大考核力度,促使干警在办案的同时重视诉讼监督。定期开展诉讼监督精品案件和精品监督事项评选活动,对诉讼监督的法律效果、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干警把“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自觉融入具体的实践中,有力促进诉讼监督意识在整体上逐步强化和提高。 (二)、是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手段 1、类案监督模式,推进监督方法规范运用 路北区是唐山市的中心区,有着人口稠密复杂、刑事案件多发、各种矛盾纠纷凸显的主要特点,我院公诉科承担着七个公安分局刑事案件的公诉任务,为了破解我院公诉科存在的案卷数量多、监督方法过于单一的难题,我院创建了类案监督模式,并首先在公诉阶段的涉法涉诉信访类案件监督中运行,建立了长效监督机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类案监督工作中,我院按照“以法律监督为手段,以纠正执法错误为关键,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的原则,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内部推行“刑事案件侦查取证标准”等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另一方面积极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切实解决某一类案件存在的实际问题。如王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因公安机关在案发时仅将该案草率定性为一般治安案件,没有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导致案件证据不足而无法诉讼,进而引发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审查逮捕阶段、公诉阶段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为此,我院在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公安机关积极整改的基础上,针对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这一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不仅化解了一起涉法涉诉案件,也规范了公安机关侦办一类案件的程序。 2、检察长督办令监督模式,推动法律监督快速达效 我院创造性地使用《检察长督办令》,专事推动,强化实效,使我院在人员短缺的情况下仍能保证法律监督工作优质高效运行。我院公诉科对“追捕、追诉”等专项监督活动深入开展,快速达效。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涉嫌盗窃两次,涉案金额22500元。我院承办人通过阅卷、提讯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书证、物证等,发现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除公安认定的两起盗窃事实外,还多次在路北区、高新区境内入室盗窃,涉案金额高达10万多元,而公安机关对此未认真调查核实。经汇报后,承办人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建平在路北区某小区、高新区某小区多次入室盗窃的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材料、鉴定结论等证据,并查实赃款去向后再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我院对郑某某盗窃罪,进行追漏事实,以郑某某涉嫌盗窃五次,涉案金额169252元人民币向路北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路北区人民法院以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本案中我院以有力的法律监督,捍卫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3、专项检察建议监督模式,推动监督对象规范执法 为避免对单个案件、单个问题发出的检察建议,不能产生整体规范提升的效应,我院公诉科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归类分析,针对制度空位、管理不足等问题发出完善制度的《检察建议》,变个体监督为整体监督,充分发挥专项检察建议在完善、规范执法制度方面的优势作用。 如我院公诉科干警在承办妨害公务案件中发现,哪个部门民警在工作中受伤害的,仍有哪个部门承办此案,并未回避。同时,公安机关报送案件时,连同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一起审查起诉。甚至个别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了获得较轻处理往往向被害人支付几万甚至十几万的赔偿款,大大超过了受害人的伤情治疗费用,严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形象,造成执法公信力下降。因此,我科针对此类案件向我院管辖的七个分局发出了专项检察建议,建议各分局以后在办理妨害公务案件时,注意部门回避。同时我院不受理此类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该检察建议发出后,得到了各个分局的认可,并积极上报回复函。此工作机制有效地增强了办案透明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公安依法执行公务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 4、专项监督活动监督模式,推动监督效果整体提升 以执法过程中矛盾突出的节点为突破口,以监督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为工作重点,我院公诉科认真组织开展了关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而未予以移送的涉案物品专项检查监督活动,不断拓展监督领域,提升法律监督的整体效果。 我院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而未予移送的涉案物品专项检查的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以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为指导,确定检查的重点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扣押、收缴物品的处理情况;检查对象是烟草、药监、质检等部门。主要防止扣押、收缴的涉案物品处理不当,再次流向市场。我院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防止执法部门贪污、侵占、私分扣押、冻结的物品。同时也防止了假冒商品再次流向市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专项检查监督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加大刑事抗诉力度,开拓抗诉思路 我院始终坚持把刑事抗诉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不断强化监督措施,加大抗诉力度,开拓抗诉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充分发挥了审判监督职能。一是转变执法观念,以“敢抗”为出发点。二是强化审判监督,以拓展“抗源”为切入点。三是提高监督能力,以“抗准”为基本点。四是完善监督程序,以“改判”为落脚点。2011年5月以来,我院提起刑事抗诉案件20件。 特别是路北区法院审理被告人卜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以该案法院量刑畸重,并剥夺了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我院以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程序违法依法提出抗诉。我院提出的该起抗诉案件,为唐山市首例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抗诉的案件。我院不仅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予以维护。对刑事判决的审查更加严谨细致,对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量刑畸轻畸重的刑事判决从不姑息,严格依法提出抗诉。 6、强化审判监督,稳步推行量刑建议 在强化刑事抗诉同时,本院根据省、市院相关要求,认真做好事前监督,不断完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这是检察机关进行事前监督的重要体现。两年来,我院的量刑建议,采纳率达97%以上,对法院的判刑,起到了很好的事前监督作用。 7、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注重介入的监督性。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为事后监督,事后监督的方式虽然也能发现问题,但毕竟是事后,我院把事后监督变成事前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不断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把公诉科干警介入犯罪处理的时间从侦查终结时前推至案件立案时,根据证据标准引导侦查活动,规范证据收集工作,在案件侦查终结时即能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分类作出处理决定。 如我院受理的路北分局移送的“406”张某某等人涉黑专案,涉及罪名12个,犯罪嫌疑人39人,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案发后,我院积极派人提前介入,参与走访摸排、现场勘查、寻找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等活动,切磋审讯技巧,相互沟通,及时提出收集、固定、保全相关证据的意见和建议,对公安机关固定证据起到了主要作用。由于提前做了大量工作,该案移送我院后,办案人因熟悉案情,证据齐全,用了很短时间审查完毕报送市院。通过提前介入有利于及时、全面、合法地获取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为切实提高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 8、运用科技力量,完善自我监督 2012年以来,我院为了适应新的刑事诉讼程序、新的庭审方式以及完善自我监督机制,投资在法庭上安装了三套庭审远程监控系统,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大大的增强了庭审时,省、市检察院指挥中心以及我院领导对庭审过程的的远程指挥能力,方便了各兄弟院观看我院庭审过程,进一步加强了镜头下自我监督机制。不仅节约了成本,也节省了时间,为各院相互学习提供了巨大的帮助,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果和公诉质量,防止了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 (三)、是与公安、法院协商解决监督难题 充分运用和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加强对侦查机关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消化处理等案件的监督,解决侦查阶段非法收集证据等问题,帮助侦查人员提高业务能力;与法院协商列席审委会制度,并制定有关文件,形成解决问题的长效工作机制。 今后,我院在强化法律监督工作中,采用多种有效方式强化教育和培训,打造精英执法队伍,提升干警职业素养。同时不断强化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自身过硬,监督有力。深入探索刑事诉讼监督的有效措施,将法律监督职能落实到实处,取得实效。
基层检察院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几点思考 唐山市路北检察院公诉科 么楠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刑事抗诉工作和刑事侦查监督都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刑事抗诉工作较之侦查监督工作,显得比较薄弱,一手硬,一手软,工作力度不够。检察机关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主题,就应当加强对刑事抗诉工作的研究,使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的职责落到实处。基层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占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总数的82%以上,对基层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工作也占总数的80%以上。所以说,刑事抗诉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院。本文就目前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进行浅析。 一、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少。基层检察院平均年办理提起公诉的案件几百起,但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却很少。这并不是说法院的执法水平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和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高度一致。通过对照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公诉意见书和法院的判决、裁定书,两者出入较大。 (二)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低。有的基层院对提起抗诉案件的标准把握不准,凡是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适用法律不一致的,不考虑庭审等情况的变化,一律进行抗诉。有的基层院为了完成上级的工作目标,敷衍应付凑数量,抗诉理由不充足,结果可想而知,被上级院撤回。 (三)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低,效果不佳。检察机关尽管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数量少之甚少,但仅此为数不多的抗诉案件,有些案件抗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即使都很充分,然而二审法院却不予采纳,或维持原判,或发回重审,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刑事抗诉工作法律效果不佳。 二、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基层院的检察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在意识上没有把刑事案件的抗诉工作纳入到公诉工作的整体中来,或者把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放在次要的地位,认为刑事抗诉是附属性的工作,可有可无,没有把刑事抗诉工作与审查起诉工作等量齐观。 (二)基层院的检察人员认为刑事抗诉工作会加大自己的工作量。认为案件起诉到法院,自己的工作基本上就做完了,只要法院不做无罪判决,量刑差不到哪里去,就算结案,不再对判决、裁定书进行细致推敲,对刑事判决、裁定的审查流于形式。 (三)基层院的检察人员怕影响与法院承办人员的工作关系,怕得罪人。他们把行使抗诉权和行使审判权对立起来,只讲相互配合,不讲相互制约。 (四)基层院的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有的认为抗诉的标准要求高,难以把握,不敢抗诉,有畏难思想。有的认为抗诉必须依靠上级院的支持,主要靠上级院来完成,还会加大上级院的工作任务,若得不到上级院的支持,怕因此影响基层院的其他工作,思想上顾虑压力比较大。 (五)基层院的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特别是对刑事抗诉方面的法律掌握不熟。基层院的检察人员对一审案件的起诉标准、庭审程序比较熟悉,但对抗诉的标准学习的少,了解得少,很多检察人员没有办过一起抗诉案件。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抗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刑事抗诉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把其纳入公诉工作的整体范畴。公诉工作既要做好审查起诉工作,有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还要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应把三项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既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搞“单打一”。特别是,审判工作处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端,决定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结果,更应加强监督。 (二)、严把审查起诉关口,为提高抗诉质量打好基础。提起公诉案件质量好坏直接决定抗诉的成功率,抗诉水平高,必须要有较好的起诉质量作为基础和保证。实践证明:案件质量有问题是无罪率高、撤回起诉率高、撤抗率高、改判率低的直接原因。因此,公诉人必须大力提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公诉人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着重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决防止有问题的案件进入一审、二审。为了提高抗诉案件质量,要严格执行承办人审查、公诉部门会议讨论、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落实责任,层层把关。 (三)准确把握刑事抗诉案件的标准和范围。要准确把握刑事抗诉案件的标准和范围,就必须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就是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程序法主要就是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由此可见,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刑事抗诉的标准是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对第二审程序的抗诉标准又作了具体规定,即对“确有错误”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的,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6)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高检院制定的诉讼规则是执行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理应把这些规定做为刑事抗诉工作的法律依据。依据此,做到有法可依,我们就能增强做好抗诉工作的针对性,减少盲目性,就会得到上级院的支持,也就容易被二审法院采纳。目前,基层院的刑事抗诉主要是对法院判决无罪和量刑畸轻的案件进行抗诉,大大缩小了抗诉源的范围,这也是目前刑事抗诉案件少的原因之一。抗诉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对被告人给予一个合适的处罚,更重要的在于保证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既要保证实体公正,又要保证程序公正。 (四)确立衡量刑事抗诉工作质量的正确标准。如何评定基层院抗诉工作的成效至关重要,关系到能否调动基层院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一种意见认为衡量抗诉工作的标准是法院的改判率,只有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才表明抗诉成功了,抗诉正确了。第二种认为是以抗诉理由是否确实充分作为依据,只要理由确实充分,抗诉就正确。第三种意见认为抗诉得到了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就表明抗诉正确了。第一种意见显然把“改判率”和“正确率”混为一谈,把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搁置一边,这样做就会挫伤基层院的抗诉热情。第二种意见从理论上讲是正确的,但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执行起来非常困难。衡量抗诉的标准到底如何定,笔者认为,从检察机关的体制看,检察机关一体化,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从属的关系,所以,把第二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结合起来,既要抗诉的理由要确实充分,又要得到上级检察院的认同和支持。我们树立了这样的衡量抗诉工作的标准,不把法院是否改判作为依据,我们的抗诉工作在上级院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进行,不受审判机关的左右,基层院认识到抗诉工作能得到上级院的大力支持,就有了积极性,打消顾虑,就能克服他们的畏难情绪。 (五)建立适当的考评激励机制,增强基层院工作责任感,充分调动其工作主动性。上级院把抗诉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基层院的一项工作考评指标。基层院也把检察人员发现确有错误判决、裁定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考评其工作成绩,明确责任,谁办理的案件,谁就是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确有错误判决、裁定者,进行表彰,对消极失职者予以惩戒。 (六)研究基层院的检察人员如何参与刑事抗诉的庭审工作,让他们在庭审中担负起一定的职责,如协助出庭人员制作审查报告、出庭预案等。 (七)加强公诉部门与控申、反贪、渎职侵犯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与配合。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的,往往到控申部门申诉控告,控申部门是发现确有错误判决、裁定的重要关口。反贪部门侦查行贿受贿案件,渎职侵权部门侦查徇私枉法案件。刑诉法规定,发现案件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受贿、徇私枉法行为,就应当抗诉。所以,公诉部门应加强与内部部门的联系与配合,这样做也可以拓展抗诉源。
宽严相济暖人心 刑事和解不起诉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么楠
自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路北区院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探索构建和谐社会工作模式。近期,我院集中办理了6起刑事和解不起诉案件,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6起不起诉案件,均是由公安机关主持刑事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这既为犯罪嫌疑人弥补过错、改过自新提供了机会,也为弥合双方当事人关系提供了条件,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院检察干警不断夯实宽严相济、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思想基础。改变以往怕麻烦,不如一诉了之的执法理念,统一标准,转变了构罪即诉的观念,严格把握起诉和不起诉的条件,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坚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今年以来,我院决定不起诉18人次,不起诉率同比上升450%。
山市路北区检察院多措并举 保证特殊人群的诉讼权利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么楠
随着新修改的刑诉法逐步实施,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外国人、少数民族、盲聋哑人犯罪案件采取了“检校对接”机制,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一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审查起诉工作改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路北区院积极应对新刑诉法的实施,保障外国人犯罪的诉讼权利,与具有专业外语水平的大学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受理案件时,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证据材料中有外文的,要求侦查机关聘请翻译人员译成汉语证据材料;不得聘请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翻译。在审查外国人犯罪案件时,对不通晓中文的外国人,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承办人与相关大学联系,在讯问时为其聘请翻译;被聘请的翻译人员应具有所译语种翻译资格;同一案件中,不得与侦查机关聘用同一翻译人员;被聘请的翻译人员不得与本案及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经翻译后形成的文字材料和笔录应由翻译人员亲笔签名。还要与大学明确翻译人员回避、了解案情概况、保守案件秘密等权利义务、商定翻译费用收取标准、确立聘请翻译的联系制度,确保翻译人员能够及时到位,以保证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同时我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积极与海关、国家安全机关、外事部门、驻华使领馆等单位加强沟通,将结合办案实际推动基层检察院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相关工作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二是路北区检察院对少数民族、盲聋哑人犯罪的案件,都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聘请通晓民族语言或者聋哑手势的专业翻译人员。目前,我院与一些少数民族语专家、唐山市聋哑学校建立了长期而固定的联系,可以做到随时提供翻译服务,保证权利告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路北区院以《罪名解读卡》为推手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公诉科 么楠
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维稳工作为重点,立足检察职能, 打破常规思路,锐意创新,加强释法明理力度,以“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贯彻办案始终。我院自2012年4月推出《罪名解读卡》以来,案件当事人的服判率大幅度上升,被告人上诉率仅为3%,有效化解了涉检访案件20余件,涉检访案件有了明显的下降 。我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制定相关规范,将《罪名解读卡》除了送达犯罪嫌疑人外,还送达给被害人。使双方当事人对相关罪名、量刑有准确认知,有效防止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定性、量刑上不理解,减少缠访上访风险。 二是发放《罪名解读卡》,做到“一罪一卡详解读”。 承办人在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权利告知书的同时,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发放《罪名解读卡》,将其触犯的罪名从概念、构成要件及刑法规定的处罚标准等进行解释。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与罚有明确认识,使他们认同检察机关的工作。 三是将涉检访预警机制与《罪名解读卡》相联系。在向案件当事人发放《罪名解读卡》同时,要求每案必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做好法律明释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解决他们的疑惑,及时阻止上访的苗头。做到规范办案早预防、日常排查早发现、发现苗头早疏导、遇检信访早处理,避免了涉检访的发生,严厉地打击犯罪,为群众明法析理,化解矛盾。 《罪名解读卡》的推出,进一步推动了路北检察“阳光检务”的检群关系建设,提高了当事人服判率,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建设平安路北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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