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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2020)

发布于:2024-08-13 15:46:07 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设置与规模

第八条 幼儿园设置布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服务半径、地理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确保安全。

第九条 新建幼儿园应独立设置,有独立的园舍、户外场地、围墙、大门、保安室(门卫及收发室)。

第十条 幼儿园规划建设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按照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农村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建设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不超过1.5公里。

幼儿园规模应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地区和农村人口稀少地区可单独设置或在小学附设1—2个班的幼儿园。

幼儿园每班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周岁)3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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