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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车辆管理办法(急求资料: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条例或办法)

发布于:2024-08-10 13:58:06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私车公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经集团总栽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第二章 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四条 具备驾驶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私车公用:一、对本集团有特殊贡献人员;二、在本集团担任特殊职务人员;三、确因公务所需经常使用车辆,但所在单位又不能满足需要的。 以上人员中,不包括已实行销售费用包干的销售人员及片区负责人。第五条 私车用于公司业务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附私车公用申请表)。申请项目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车辆种类和车辆、人身保险情况等。第六条 对于符合私车公用条件且已经集团总裁批准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私车公用书面协议。 第三章 费用报销规定第七条 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除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四次合理费用外,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额外报销公务活动费100元。一、已婚职工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分居两地。二、工作单位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在不在同一县(市)。三、工作单位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距离不超过200公里。 每月报销的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的四次合理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油费。过路过桥费按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路途内发生的费用核报;油费按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路程每公里0.30元核报。 已享受本条规定待遇的,不再报销与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相关的出租车票或其他公交车票。第八条 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者,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费用300元。第九条 已享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待遇的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内出差,不再派用公车,也不再报销出租车票或其他公交车票。第十条 已享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待遇的人员,因公去单位所在地县(市)外出差的,原则上应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确需借用其私车时,只准报销过路过桥费和油费,油费按每公里0.30元核报,其他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一条 每月报销费用一次,具体时间由所在单位自定。报销时应填写《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单》并附上相应发票后规定程序报销。第四章 法律责任及其他第十二条 私车公用车辆必须向车辆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按规定交纳养路费等,办理一切规费所需支出由车主自负。第十三条 因私车公用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本集团及其所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其它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等),由车主自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集团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办公室,各单位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公司办公室。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的审核部门为各单位财务部。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XXXX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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