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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安全(消防十条禁令)

发布于:2024-07-27 13:58:13 来源:互联网

《公安消防部队从严治警十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办理消防行政案件,受理有关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二、严禁在火灾事故认定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工作失职,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三、严禁故意拖延、刁难、推诿应当受理和服务的消防监督行为,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四、严禁违法实施消防处罚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违反规定收缴罚款,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五、严禁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施工检查、竣工验收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六、严禁指定任何工程施工,消防产品销售及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单位,违者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七、严禁向上级提供虚假工作情况和基础数据,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八、严禁丢失、损毁各种档案,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九、严禁直系亲属(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的父母、兄弟、姐妹)涉足消防工程和消防产品经营活动,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十、严禁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接受馈赠、报销票据,违者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过以上处分,并退出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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