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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如何获得权籍调查成果)

发布于:2024-07-13 19:22:01 来源:互联网

规范成果取得方式

权籍调查的主要工作职能,是依照不动产权利人的申请或由政府统一组织,通过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查清不动产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级和价格等基本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不动产登记、核发证书等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工作。

目前,权籍调查成果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登记机构自行组织调查。受传统体制机制影响,不少地方一直存有依附于房管或国土的专业调查队伍,专司房屋或土地调查之职,整合后这些专业技术人员中的相当一部分融入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继续承担着不动产权籍调查职责。二是建立测绘中介准入机制,公开不动产测绘市场,及时在门户网站确认、公布测绘机构名录,让有资质、有能力的测绘单位参与到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中来,同时明确“谁委托,谁出资”,对利用已有成果的不得重复收费。应该说,两种方式均能从源头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由现有土地、房屋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承担,调查机构应按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开展调查工作,提交调查成果。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经登记,具备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把关。笔者认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完成势在必行,登记机构更多承载的应该是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查。目前,包括江苏泰兴在内的一些地方已经在《方案》框架内制定出台了权籍调查操作规范、不动产测量管理办法等制度规章,将权籍调查的开展方式写进部门规章,放开不动产测绘市场,建立健全测绘机构名录准入机制,进入名录的测绘机构可从事本市辖区内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既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缓解了不动产测绘调查压力,响应了国务院政企分开的改革要求,又激励测绘机构参与到公平、公正的测绘市场环境中来,可谓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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