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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和爸性小说(女儿被歹徒强奸了,父亲打死了歹徒,法院会怎么判呢)

发布于:2024-04-07 13:58:01 来源:互联网

13岁的女孩玲玲,在遭遇歹徒强 奸时,女孩的父亲王某看到后将歹徒打死。原本很多人以为王某属于故意杀人罪,会被法院判处死刑,可是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事,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出乎人的意料。

一.真实案例回顾

13岁的玲玲,因为父亲和母亲离异后,自己一直跟着乡下的奶奶在一起生活,而他的父亲王某一直在外地工作。

暑假的时候,王某觉得平时陪女儿的时间很少,于是便将玲玲接到了自己的身边, 这样父女俩在一起的时间也比较多。

玲玲也比较乖,虽然年纪不大,但是非常懂事。平时他一个人在家写作业,看书,累了就看一会儿电视,晚上静静地等待父亲王某回来,从来不到处乱跑。

这样父亲王某也觉得很省心。

虽然说玲玲才13岁,但是比成年人要高很多,长相也特别漂亮。

某日,正好是王某的生日,但王某工作一直比较忙,所以到了晚上八点多的时候,还没有到家。

玲玲因为觉得父亲比较辛苦,所以自己在网上专门学了一些厨艺,做了一些骨头汤。她看到父亲还没有回来,于是用打包盒打包好骨头汤,想着送到父亲单位去,这样的话也给父亲王某一个惊喜。

因为王某的工作单位离家也不远,玲玲简单地收拾了一下,便出了门。

而当她路过一片小树林的时候,男子李某和他擦肩而过。

李某见玲玲十分漂亮,一时间起了色意。于是他一路跟踪玲玲,发现玲玲是一个人,这时候他环顾了一下四周,在确定没有人后,迅速地从后面冲了过去,一把抱住了玲玲,把玲玲吓了一跳。

看到有人想对自己实施侵犯,出入本能,玲玲大声喊叫起来。

但此时的李某,却不顾宁宁的意愿,将宁宁推倒,强行与玲玲发生性关系。

玲玲因为年龄小,反抗了几下,发现根本不是李某的对手,而且李某威胁玲玲,要是再敢反抗,就要了玲玲的小命。

无奈之下,玲玲只好放弃了反抗。

而此时的王某,正在焦急地等待着女儿的到来。毕竟从家走到单位,也就15分钟的时间。但是玲玲的电话一直打不通,而且早已经过了时间点。

王某着急地从单位开始往家赶,当他路过小树林的时候,突然间听到了有小孩求救的声音,但他跑过去一看,结果发现李某正在欺负自己的女儿。

那一刻,王某像疯了一样,他直接冲上去,将李某一把拽过来,将拳头狠狠地打在李某身上。

王某听到女儿的哭泣声,非常地难过和懊悔,这时候的李某被打倒在地上,王某看到旁边有个石头,一气之下,直接用石头砸到李某的脑袋上,当时李某的头部就流血了。

李某挣扎了几下,就没有了动静。

看到李某这个样子,王某似乎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激了,于是他赶紧掏出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热线,向警方自首。

救护车到达以后,迅速地将李某送到当地的医院,但由于失血过多,送到医院没有多久,李某便停止了呼吸。

李某的家属在得知这个消息以后,认为李某既然是被王某打的,那么王某要负主要责任。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处王某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也对本起案件做了详细的调查。

最终,经过法院对于此次案件的梳理和调查,也有了相应的判决。

二.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当中,李某犯有强奸罪。

虽然说李某是受害者,但李某也是施暴者。在案件中,李某因为觉得王某的女儿玲玲长相好看,而且又是晚上走夜路,身边没有大人陪同, 于是在起了色心之后,对一个13岁的女孩进行施暴。

并且玲玲也进行了反抗,但最终李某都没有放过她,在违背玲玲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玲玲发生不正当关系,这样的行为属于强奸罪行。

所谓的强奸罪,有的是在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关系,这样的行为属于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犯有强奸罪者,将被判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如果受害的对象为未成年儿童,那么加重判刑。

如果李某还活着,那么至少会被判刑五年。

但是李某在后来与王某的冲突当中,失去了生命。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三.王某在看到女儿受到侵犯时,将李某打死,王某到底是否要承担故意杀人罪了?

这件事案发以后,迅速的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而对于王某的行为,大家也有着不同的看法。

有一部分人认为:非常同情玲玲的遭遇,也能够理解王某冲动之下做出的行为。

但毕竟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侵害生命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惩罚。

作为玲玲的父亲,在当时应该将李某拉开,并且迅速地进行报警,这样既可以解决李某对于女儿的侵犯,又能够通过法律的层面将李某绳之以法。

但如今,王某却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况,所以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就在那么紧急关要的时刻,正常的人哪里能够想到那么多,如果是自己的女儿,相信换作任何人,都会冲上去,和歹徒扭打起来。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终,法院的判决下来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经济赔偿。

事实陈述一下:

1.玲玲作为未成年儿童,不具备反抗成年人李某的能力,而王某作为玲玲的监护人,出于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保护当事人不再受到伤害,因此出现与李某扭打的行为,是属正当的行为。

2.王某是在寻找女儿的过程中,无意间发现李某对女儿实施侵害,因此与李某发生冲突。整个案件当中,王某并没有事先准备任何的作案工具,由此可以看出来,王某并没有想要治李某于死地的作案动机,因此王某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杀人意向。

3.之所以李某出现被打死的情况,其实也是因为人之常情,毕竟作为一个父亲,他应该去保护女儿,当看到女儿受到伤害的时候,出于人性的本能,才会将李某打死。

4.在案发以后,王某选择了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并且投案自首,主动交代案发情况,而且还拨打了急救热线,也由此可以看出来,王某将李某伤害的情况,是一时情急之下做出来的。

所以综合考虑之下,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

应该将王某无罪释放,并且在法律上提供一定的支持,关注王某的女儿玲玲解除心理的伤害。

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以后,真的是让所有的人都觉得大快人心,认为法官判得很好。

写在最后: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对于女性或者是孩子来说,最好不要单独一个人走夜路,只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预防才是最小的伤害,

而在这起案件中,你觉得在这起案件当中,法官这样判,你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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