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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

发布于:2024-03-31 11:16:01 来源:互联网

一、 危险品的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知识、产品基本性能和安全管理能力。应当由国防科工委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颁发《安全培训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做到执证上岗。

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第一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实施本单位全面安全监督工作。

四、 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五、 组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六、 负责在本岗位危险因素较大的危险品仓库、消防设施、经营场所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 监督有关人员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监督特种设备、危险品的运输工具等,必须从专业生产单位购置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的方可投入使用。

八、 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九、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十、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十一、 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十二、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及时、如实向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有关事故报告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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