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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莎拉蒂案件(为什么谭某某玛莎拉蒂案子还没有宣判)

发布于:2024-02-09 19:22:00 来源:互联网

本案可能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第一次所谓的交通事故是轻微的碰擦事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基于恐慌的心理逃离现场,普通人可能能够接受,不是很意外;

第二次事故发生在逃离过程中,造成多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笔者认为,酒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般情形下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发生多起交通事故才能认定,第一次轻微的碰擦事故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因此,法院以该罪判决存在很大的难度。如果改判交通事故罪,该判决一定成为“热搜”。

司法机关的担当非常重要,不能以网民的意见为准,具体承办法官应当排除干涉,眼光仅在卷宗的记录的证据与法律之间穿梭,得出适当的结论。

徐剑随笔,仅代表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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