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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公司章程的自治条例)

发布于:2024-01-11 17:34:00 来源:互联网

根据《公司法》条文,可以看出,公司章程以以下问题上,可以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变通。

1、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转投资与对外担保及转投资、对外担保的数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4、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时间。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5、股东会通知时间。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6、表决权行使。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8、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9、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职权。股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0、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1、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12、股东资格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14、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15、财会报告送交股东时间。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议报告送交各股东。

16、股份公司分红。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7、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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