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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201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发布于:2014-07-08 07:16:00 来源:人民日报

今天,欧洲网分享来自人民日报的“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201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希望大家喜欢。

新华社北京7月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决定于201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通知》指出,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有利于查清2010年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通知》明确,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将在我国境内抽取约6万个调查小区,覆盖人口约1400万人。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通知》要求,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由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通知》强调,要坚持依法调查,调查取得的数据应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相关解读请见第九版)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08日 04 版)

专家解读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小普查”,摸清人口新动态(热点解读)

本报记者 朱剑红

7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围绕1%人口抽样调查的意义、内容、组织实施等问题,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专家冯乃林接受了记者采访。

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小普查”

冯乃林介绍,人口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国情国力信息,世界各国都把掌握准确的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等情况,作为科学治国和宏观决策的基础。

一个国家的人口经过10年发展,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一些国家进行5年一次的人口普查。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如此庞大的人口规模,5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是不现实的,所以建立了1%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又称为“小普查”。

国务院2010年颁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明确规定,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

我国在1987年开始进行第一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1995年、2005年又各进行了一次,目前已经进行了三次。

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将有助于查清上次普查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调查标准时点如何确定

根据通知,本次调查标准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所谓标准时点,就是规定一个时间点,无论调查员入户登记在哪一天进行,登记的人口及其各种特征都是反映那个时间点上的情况。

“因为人口是不断变化的,只有明确一个时间点,才能保证在这个时点上所有的人都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才能查清人口的数量和结构。”冯乃林说,人口调查登记的内容,就是这个标准时点上人口的状况,如同用照相机拍照,把某一瞬间的人口状况记录下来。

据介绍,因为1%人口抽样调查是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普查年份的11月1日零时,为了使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与普查数据有更好的可比性,因此调查时点就定在11月1日零时。

调查分三阶段进行

据了解,本次调查的组织实施分为登记前的准备、现场登记、数据汇总和发布三个阶段。

现场登记阶段是人口调查最关键、最重要的阶段。这一阶段主要由调查员按照调查方案的规定,对被抽中调查小区中的每一户、每一人进行入户登记。登记完成后,国家统计局还将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普查资料将严格保密

据介绍,这次调查全国将抽取约6万个调查小区,每个调查小区的人口大约200到250人,全国大约要调查1400万人。

冯乃林介绍,目前调查的内容正在研究论证之中。初步设想的调查内容包括住户的基本情况和个人的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迁移流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指标。为更好回应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此次调查可能会适当增加一些反映城镇化质量、生育意愿的指标。

冯乃林特别强调,《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人口普查资料的保密做出了严格规定。据介绍,普查机构如果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 人民日报 》( 2014年07月08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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