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注 > 个别省市超生落户与罚款脱钩政策或逐步松动

个别省市超生落户与罚款脱钩政策或逐步松动

发布于:2014-04-28 16:03:00 来源:新华网

今天,欧洲网分享来自新华网的“个别省市超生落户与罚款脱钩政策或逐步松动”,希望大家喜欢。

原标题:“超生的新生儿”落户逐步松动?

新华网济南4月27日电(记者王海鹰 吴书光)今年以来,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的户籍管理部门决定,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脱钩”;而过去对超生的新生儿,在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当于罚款)之前是不予上户口的。

分析人士指出,个别省市公安部门将超生的新生儿办理户口与罚款“脱钩”,这是否意味着其他省市此类户籍政策也会逐步松动?

罚款落实难,落户成筹码

北京市民李雪今年21岁,超生的她至今没有户口,“上不了学、没有医保,没法坐火车,去不了图书馆,打不了工……所有需用身份证的,我全干不了,甚至到药店买感冒药,由于没有身份证,我也买不到。”李雪说。

从1998年,李雪的父母就开始为李雪的户口问题奔走。而当地派出所答复说,要落户需要计生服务证以及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

长期以来,我国新生儿落户与计划生育政策捆绑在一起,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儿,其落户需要先缴纳一笔社会抚养费。

山东社会科学院人口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兰永认为,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来讲,“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落户”二者本来不该挂钩。一些基层政府为了做好计生工作,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落户挂钩,实属无奈,这种计划生育管理方式是一种“土政策”。

由于未能缴纳罚款,有不少孩子成了黑户。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发现,有1300多万人没有户口,其中大部分是超生而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口,因而未能进行户籍登记。这些黑户人口以后面临着就学、就业、出远门、结婚生子等诸多不便,无法享受社会福利。

据了解,华东一些省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率略高于70%,也就是说大约30%的超生人群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不能落户。这只是发达省份的数据,在一些偏远省份,社会抚养费征收率更低,黑户数量更大。

一位人口专家指出,计生工作一票否决,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使得“超生罚款”与“新生儿落户”捆绑成为通行的“土政策”,超生而未缴纳罚款,就不能办理户口,落户成了计生工作的一个筹码。

超生与落户脱钩用意何在?

今年2月中旬,山东省公安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出生医学证明》是办理出生人口户口登记的法定证件,无需村(居)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具落户介绍信。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户”。

“这次规定落实后,之前应予落户而未能落户的人口浮出水面,人口统计将更加真实,有利于宏观管理。”山东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数据显示,2月中旬以来,山东省公安机关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30多万人,其中为1周岁以上出生人员办理出生登记12万余人。

不仅山东省,南昌市4月1日起也实施新的户籍业务办理规范,只要提供真实合法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手续,新生儿就可办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脱钩。过去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时,派出所要核验其生育服务证或再生一胎服务证。

南昌警方人士称,本次实施的针对新生儿落户的措施,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所采取的人性化措施。

专家指出,给予“超生的新生儿”办理户籍,将方便他们今后的入学、就医、就业等,有利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规范政府行为,依法使用权力

“父母超生违法,板子不应打在孩子身上。”李兰永认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求,对违反该法生育子女的公民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罚,但并未规定不予上户口、不予入学的处罚。

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该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登记,无附加条件。1988年,公安部、原国家计生委联合下文指出,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禁止将计生证明、超生罚款与户口登记捆绑。

“超生”与罚款“脱钩”,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个具体表现。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说,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必须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同时,户口管理部门应该把解决落户难等问题,作为改进作风的突破口。

法律界人士表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对于政府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权力是有边界的。

据了解,除了山东、南昌等地外,还有很多地方仍未实施“超生罚款”与落户“脱钩”,主要是担心社会抚养费“征收难”。

毫无疑问,与落户“捆绑”不能使社会抚养费应收尽收,“脱钩”后,社会抚养费征收将面临更大难题,也会影响到计生部门工作人员积极性。李兰永认为,未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比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实现。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