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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定期考核政府防治工作

发布于:2013-07-06 13:37:0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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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

定期考核政府防治工作

记者近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进行督导和考核。

《条例》规定,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计划和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业务培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并规定教学课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劳务输出职业培训的内容;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前培训教育的内容。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的组织、领导、保障、监督和管理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莫小松 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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